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违法案件的查处流程和管辖权划分。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此类案件,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第十九条则指定了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包括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案件的管辖权除此外。
对于管辖权争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共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乡、镇人民政府的争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强调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监督,如果发现不及时或处理不力,会发出督办通知书,必要时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案件的条件,包括明确行为人、违法事实、行政法律责任、管辖权和时效等。重大案件需要抄报上一级备案。
案件承办人员需回避与案件相关利益关系,调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包括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处理、行政处分建议或刑事转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处理期限,一般60日内,复杂案件可延期,但不超过90天。各级政府支持并监督查处,排除干扰,确保公正执法。
案件结束后,承办人需提交结案报告,所有文书须上报上一级备案,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等。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