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题所述

您好,对于此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工程价款中包含着的大量人工工资和材料款,该部分的款项应充分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情况下,作为从权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可一并主张,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经催告支付工程价款后仍不予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等,过错在承包人,除人工费以外的其他工程款不应享有优先权。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发包方,则应认定承包人具有优先权。
此种观点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人工费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除人工费部分之外的工程款,应视施工合同的效力的产生原因而作区分,因承包人过错的,不享有优先权;因发包人过错的,则依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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