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算不算建筑面积?

如题所述

一、地下消防水池属于建筑构筑物,是不能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的。

二、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建筑物通道(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间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消防水池(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 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资料拓展:

一般消防水池: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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