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佬们解惑:
三人一起合开公司,A和B是自然人,A占40%,B占10%。C是公司也就是我占50%。A因为某些原因不在营业执照体现。所以营业执照的法人和持股人为A母亲。营业执照总投款5万。C和B均实交,A未实交。三人关系很特殊甚至有亲戚关系,加上这个活首次投资后基本再没有成本,所以就没有过多约束,仅沟通确认每月盈利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而已。经过三个月公司纯盈利1万6元。A提出要撤出去。在这之前A虽未实交但公司成立前采购费用花了1万5左右。B和C公司成立之前装修等费用总共花费2.2万走报销提出来。所以公司成立之后对公账户剩余8千,加上盈利剩余2.4万。最开始出于信任,公司所有资料全在A手里。这时候A要退出,提出既保本也拿盈利的理论划走账户里的全部2.4万元。但BC均不同意,即使不同意,此时已经划走,想请问大佬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注:A并非公司持股人,持股人和法人为A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