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会计的基本特征,哪些因素导致了这些特点

如题所述

会计环境
(一)政治环境因素
德国的政治环境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德国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基本法》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利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社民党和绿党于1998年10月27日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执法权,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 德国政府管理国家与美国不同,不仅在宏观上管理国家,微观上也参与管理。不仅立法对微观经济的原则进行直接干预,甚至政府直接立法规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格式等细节。但是德国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方式也不同于法国,没有单独制定《会计法》、《会计总方案》等,将会计问题单独立法管理。
(二)法律环境因素
德国与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普通法体系不同,德国法律体系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系基础上的成文法。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是由宪法保障的。宪法一方面强调在德国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由原则”,为其提供法律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社会原则”,提供国家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公正和安全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德国政治法律制度影响社会市场运行的显著特点是经济政策法制化,影响会计环境的主要法律包括《商法 HGB》、《股份公司法AktG》(又称《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法》)、《公告法PublG》、《股份不公开公司法GmbHG》、《税法》以及《欧洲引导法》等,会计活动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在德国,《商法》规定了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股份公司法》、《股份不公开公司法》则是影响不同组织形式企业会计具体处理的最主要因素。在德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使用不同的公司法,不同的德国公司法对会计处理的规定有所不同。《税法》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它对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很大影响。《公告法》是大型合伙企业必须遵守的披露要求。《欧洲引导法》是欧盟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
目前,德国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寓于有关的法律之中。例如,1985年12月19日颁布的《会计指令法Bilanzrichtlinien-Gesetz》是《商法》的第三章,1990年颁布的《银行会计指令法》、1994年颁布的《保险指令法》是对商法典有关会计的规定进行修正后,编纂人《商法》的。因此,德国会计处理是法律规定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要求德国会计处理保证合法性是顺理成章的。在德国商法中,根据企业的不同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会计法规。
(三)文化环境因素
德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伟大的诗人、艺术家、思想家和哲学家,德国文化对于世界的贡献,可以说是众多精神产品和精神领袖,对世界文化产生过很大影响,尤其是康德、歌德、席勒、贝多芬、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优美的诗歌和乐章,还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提供了诸如形而上学理论、辨证论、唯心论、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等理论。从德国“启蒙运动”以“理性主义”为核心,提倡科学,提倡批判精神和维护人类尊严思想的特点,可以看到德国文化中蕴藏的严谨的思维逻辑,不满足于现状的探索精神。 二次大战后,为了解决德国面临的社会发展问题,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路德维希〃艾哈德教授提出了一种启动并快速推进西德经济现代化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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