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如题所述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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