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三种利息

如题所述

民间借贷案件的三种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

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借期内利息: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

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非自然人之间结合民间借贷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 方式、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至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有约定逾期利息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限。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参照当时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2014年7月31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x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2)自2014年8月1日起截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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