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是24小时营业吗

如题所述

不是 一.2004年4月1号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5款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二.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的零售药店一定要24小时营业,只能是提倡他们这样做。我们也希望所有的药店开门,方便大家。”不过有药店就反映,由于夜间药品的销售数量微乎其微,而且须增加人员工资、水电等成本,如果真要实行24小时营业,运营成本又要增加,这对于药店来说,又是一场竞争力的考验。 三.其实,目前24小时药店少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钦州、苏州、汕头等城市曾经尝试通过自动售药机等方式来破解这个难题,然而却面临着成本过高,付出大于回报的尴尬。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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