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怎么操作

如题所述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委托贷款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它已经不是间接融资,而是一种变相的直接融资。但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二)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转换贷款主体替身模式,

1、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向该个人借款的出借方作连带保证,或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2、金融机构替身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是出借人,法律不再认定为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资金,而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偿担保费,《担保法》没有禁止有偿担保。以存款质押,一是安全度极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款,金融机构可通过质押存单保证其资金安全,金融机构比较放心。二是银行获得利息,增加了利润。这种方式银行乐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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