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防治细则

如题所述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树立灾害超前防治理念,强化无人员伤亡、无巷道破坏、无设备损坏的“零冲击”目标管理,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综合防冲措施落实的现场管理,按照“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进,出现预兆预警、采取解危措施,出现动力现象、强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风险、不得采掘作业”的要求,确保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冲击地压矿井首先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业,最大限度避免采动影响造成应力集中,并针对大采深、厚层坚硬顶板、地质构造等关键因素,采取区域综合防冲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冲击地压。通过危险性预测和监测预警,对冲击地压危险区采取加强支护和卸压解危等局部防范措施。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后仍然出现动力现象或者高风险的监测预警信号的,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防冲措施,确保措施有效,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定期开展冲击地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与实施、工程质量管控、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明确冲击地压防治方案设计(改进)、实施(执行)、检查(验收)和组织(协调)的主体责任,并严格考核落实。对存在坚硬顶板和地质构造为主要致灾因素的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应当制定并实施针对主要致灾因素的有效防治措施。评价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供电供液(距离采煤工作面大于500米),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应当采用液压支架。在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护巷道、煤层钻孔解危施工地点,应当安设视频监控。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时,应当撤离与防冲作业无关人员,实施解危卸压工作,落实防冲预案。
二、有序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产煤省(区、市)可以参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详见附件),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加强规划、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激发煤矿企业建设示范矿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首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典型矿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制定适合本矿区特点的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方案,研究试验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典型示范矿井建设和智能化建设,建成“管理体系健全、采掘部署优化、防冲装备配套、监测预警有效、局部措施可靠、施工作业安全”的示范矿井。通过典型示范、有序推进,建设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的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在不断总结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章和标准,推广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装备和典型做法,实现有效防范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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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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