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成子公司,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母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员工是否有效?

公司一分公司注册成立子公司,原分公司整体划转到子公司,请问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呀?处理过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如员工与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从注册成立时间开始订立吗?还是与其社保关系保持一致?是否可以不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又有何利弊?一头雾水,向各位同仁们求救!!感激不尽!

注册的公司变化了,就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吧,而且需要员工同意,很多公司出现这种被收购或者转移到子公司,以为合同不用重新签订或者默认直接转过去,结果被员工起诉,要求赔偿的,

所以必须事先把情况公示,和员工协调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总公司的;
3、在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子公司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有两个参考方案:
A、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清零后,再入职新公司;
B、把原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新公司的工龄。
若员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则原公司可和员工协商解约,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