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山区棚户区搬迁政策

如题所述

被征收人要依据原有房屋面积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选择安置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m2为基准户型;每户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享受10m2优惠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40m2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m2,上靠面积部分按照上靠价格执行,超出面积部分可享受10m2优惠面积(上靠面积价格1275元/m2;优惠面积价格1700元/m2),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2125元/m2计算。

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恒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
三、征收范围
小恒山办事处兴隆社区、宏伟社区(红光委、治安委除外)
四、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所有权人房屋及附属物。
五、征收时间
2022年07月25日至2022年09月23日
六、征收补偿原则
本次征收目的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一)房屋产权调换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砖混结构240元/_(楼房150元/m2)砖木结构260元/_,简易(其他或半简易)280元/_。
2。无照住人房屋按50%折算面积,折算面积并入有照房屋面积,折算后剩余面积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补偿。
3。无照住人房屋系唯一住宅的按50%折算面积并且只能安置一户住宅,被征收人搬家费及附属物享受有照房屋同等待遇。
4。非住宅房屋(商业、车库、厂房等),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为准,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计算。
(二)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一、安置房源地点及楼层费:
1。安置房源地点:幸福小区A区
2。层次费:一层4%;二层6%;三层8%;四层5%;五层2%;六层-25%;楼层费以2125元/m2为基准计算。
3。户型面积为:45m2、50m2、55m2、60m2、65m2、70m2,最终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二、奖励优惠办法:
被征收人在宣布征收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下列奖励优惠:按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1000元。
三、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10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2000元/户。
(三)、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及住宅、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的补助1万元。
2。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补助5000元。
3。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或者残疾证的,且该直系亲属与被征收人属同一户口簿,并提出所在办事处出具的共同居住证明,补助5000元。
4。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和残疾证,在发布封闭通知后迁入或者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不在本地区域的,不予补偿。
5。低保户和残疾人已获得相应补助的,应在其证件上予以注明并登记备案;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予重复补助。
四、房屋拆除规定
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区征收工作组统一组织拆除机构予以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施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五、其他
1。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经认定符合补办房屋产权证照条件的,应给予补办。对认定为不符合补办房屋产权证照条件,但符合住人条件的无照房屋,无照住人房屋按50%折算面积,折算面积并入有照房屋面积,折算后剩余面积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补偿。
2。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按照《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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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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