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一、标准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的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情形——100%
1、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0、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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