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纳税如何调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5-31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与相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纳税调整
  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就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因此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并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先确定应税所得,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
  例1:甲企业A种存货取得成本为5万元,2010 年12月31日,企业确定A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4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3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条例规定,2010 年12月31日,甲企业1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按存货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已计入当年利润3 000万元中(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所以,2010年度甲企业的应税所得应调整为 3 001(3 000+1) 万元,当年应交纳所得税为750.25万元(3 001×25%)。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从总体上看,这种差异虽然是暂时的,但是如何对这种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正是所得税会计要解决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沿用例1的数据资料,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具体阐述甲企业2010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涉及的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其步骤为:
  第一步,确定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首先,确定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存货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成本或余额-减值准备。所以,A种存货账面价值=5-1=4(万元)。
  其次,确定A种存货的计税基础。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按上述规定,A种存货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时的成本5万元。
  第二步,比较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情况之一:就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因为A种存货的账面价值(4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5万元),因此就产生了1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假定甲企业预计未来可以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用公式表示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期初余额=1×25%-0=0.25(万元)(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年初余额为0)。
  第四步,确认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当期应交纳所得税见纳税调整部分;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纳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当期应交纳所得税+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0.25+0-0.25=750(万元)
  第五步,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7 5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 50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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