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带孙费”吗?

如题所述

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带孙费”的条件

“带孙费”不仅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保姆费等间接费用。

通常情,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基于亲情帮助子女照看孩子构成无因管理,在抚养外孙女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要求法定抚养费支付“带孙费”,法定抚养人经举证证明已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的,不予支持。

一、主张“带孙费”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当小雨在2019年离婚时,他们约定他们的大儿子瑶瑶由她丈夫抚养,而小儿子安安则由小雨抚养。然而,小雨去工作了,把安安留给了她的老丈人妈妈照顾,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在,这位婆婆已经年老,没有经济能力来支持即将上学的安安。她多次要求小雨回来照顾安安,但小雨拒绝回家,即使孩子生病了也是如此。结果,这位婆婆在江津区法院起诉小雨,要求她支付每月300元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祖母,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安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每个月300元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二、主张“带孙费”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儿子、儿媳外出打工期间,爷爷、奶奶照顾孙子,负责日常生活开销,另外承担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2万元,期间儿媳向婆婆转账5万元,还给孩子网购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且给孩子购买人身保险,每年续费,之后儿子、儿媳闹矛盾,儿媳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随后爷爷、奶奶起诉儿子、儿媳,要求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共计 23 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或共同抚养照顾孙辈在我国较为普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开支部分家用亦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

孩子的父母在外出打工期间,祖父母代为照顾孩子期间,儿媳向婆婆汇款补贴加用,而且网购物品给孩子,并非未尽到抚养义务,而且儿媳向婆婆转账款远高于有证据支持的开支,而本案的原因系儿媳起诉离婚,家庭矛盾激化导致,二老起诉要求支付近六年的抚养费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案例一中,小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儿子安安由其直接抚养,而小雨实际未尽抚养义务,小雨母亲作为安安的外祖母,帮助小雨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该抚养费小雨有义务承担,因此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代位抚养的抚养费。

案例二中,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要求法定抚养人支付“带孙费”,法定抚养人经举证证明已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的,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带孙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1074、1058条,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缺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

判断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等,最终作出合理判断。通常,只有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才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民法典1043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年轻夫妻会选择双双外出工作,而将孩子交于父母携带照顾。但不应将金钱作为带孙的交易条件,更不应在子女婚姻产生裂缝时,以索要“带孙费”为由,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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