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有发放吗

如题所述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可以在原单位领取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发放的奖励费
  黑龙江省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或优待政策如下:
  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还能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以及农村安排宅基地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总结一下,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的农民,都能领取这部分奖励费,这是适用于全体独生子女父母的。单就奖励费来说,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领取的奖励费为10元*12个月*18年=2160元,再加上领取《光荣证》时的一次性奖励费300元,共计不低于2460元。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后可以增发5%的退休金或向原单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这项规定主要适用的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人”。那时机关以及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后发放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失独父母特别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这个规定是对于失独父母的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当然了,黑龙江省对于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是有类似于退休之后的补助政策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也能够乡镇政府部门或计生委领取一定数额的补助费,只不过补助费的标准各地不一。以大庆市为例,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之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计生办申请之后,每人每年可以领取9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