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没收房物业费由谁承担

因质量问题没收房物业费由谁承担

因质量问题没收房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从购房人角度,在购买商品房时,除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内容外,还需审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相关约定,以免在后期发生纠纷时因合同条款对自身不利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物业公司角度,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就业主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承担问题做出特别约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如果销售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在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收楼通知后,业主应及时收楼,在收楼通知书上规定的收楼期限届满时即视为业主已收楼,其拒绝收楼没有合同依据。如因第三方装修导致已交付房屋损坏,业主应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尽管法院可能判决业主承担未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但业主也并非没有其它救济途径。如果业主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购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则对于不能正常居住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可以作为实际损失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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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9
如是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接收或滞后接收,期间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如已维修整改完毕,通知业主收房,但业主自身原因无法收房,以通知之日起7天后,与业主计收物业费。
第2个回答  2020-06-01
房子没有拿,就不存在产生物业费,如果产生物业费,也是开发商承担。因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房子还在开发商的手里,理当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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