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进行户籍更改。
1、变更条件:
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2、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本人提供的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其他参考材料:如学籍卡、毕业证、结婚证等原件只能作为参考性材料
(4)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下列情形不得变更出生日期: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经济纠纷尚未了结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4、两种特殊情形不予受理:
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特别需要说明:
只用参考性材料,没有原始凭证材料,更正材料内容不详、前后不符、互不印证、证明不充分的不予审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