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防疫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四川南充防疫最新政策如下:
1、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每3天检测1次核酸,直至离开旅居地满14天为止;
2、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实施3天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纳入社区管理,健康监测至离开旅居地满14天为止;
3、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以及疫情风险较高的地市相关来(返)川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有本土新冠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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