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4
《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 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缴纳;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规定,依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9号)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2057元),将全省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下限调整为3602.85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月60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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