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4、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背心、短裤进入现场。
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在施工现场打闹、取笑。
7、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
8、车辆在场内、施工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超过15km/h。
9、在禁止吸烟的施工区域吸烟。
1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在2m或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上方牢固可靠处。
12、高处作业梁上脱手行走。
13、高处作业时往上或往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
14、非电器和机械人员使用或修理机电设备。
15、施工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未加防护罩。
16、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
17、擅自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土方等,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
18、在施工现场乱放、乱倒材料、垃圾;泥浆、污水、粉尘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19、车辆装载过满,污染施工通道。
20、喷砂作业场地不采取隔离措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