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上海奉贤区奉城镇的一名联防队员,现在称为:社区保安队员。我们上班是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工作超时了193个小时。还有,我2010年3月16日在社保大队工作的,期间只签了一份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至2011年6月没有和我签定过劳动合同。我于2011年6月单位叫我们签署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底的劳动合同,刚和派出所签的合同,8月份队长叫我回家不用工作了,也没有提前通知的,请问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应该补偿我,还有加班费的话,是不是按照超时的193小时来计算?
但在镇上的劳动监察,他们告诉我,这个不受劳动法保护,我们拿不到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