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是指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如题所述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也称除外责任条款,一般把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的事故及损失范围,常常采用列举的形式在保险单中规定下来。
各类保险合同列明的免除条款不尽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由于战争或军事行为、原子辐射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耗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免除的类型
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对于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包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发生责任免除后,保险公司之时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但是合同还是有效的,除非你不想投保了,经过协商约定,解除了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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