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知识产权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4
问题一:域名属于商标、版权,还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域名是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

问题二:中文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东涛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最后确定应该由法院来判断,另外北京市工商局作为地方的部门提出这个全世界还在争议的问题是不恰当的。”
原知识产权局局长、中国的ICANN理事候选人高卢麟建议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域名的知识产权问题,域名刚开始的时候是网络的技术的一种参数,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上网,企业将其作为自己的主要标识,此时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就可以为大家所接受。
外交学院薛虹博士认为域名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还很难界定,“第一,从目前情况看,很多域名进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域名注册人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经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便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时的域名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护。第二、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是也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受到保护。像yahoo这样全球知名的域名就可以被认定成为一种“商业标志”,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阻止他人将该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中的字号。第三,域名将来能否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域名权“,需视情况而定。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

问题三:域名受不受知识产权 讲课内容能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就是源于自己而不是他人,“创”就是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准。如果一般的讲课内容就是对课本的简单复述,那么就可能达不到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讲课内容经过设计精心组织,并加入了自己的理解和阐述,如市面上一些讲义,就达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要求的独创性的要求,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问题四:域名应做为何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属于商标权 域名权(中文域名权)、网站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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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知识产权域名纠纷一般属于什么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著作权纠纷案件例外。当然现在有的地方已经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问题六:域名和网站的知识产权问题 域名用这是可以的,前提是你能够申请得到;当你申请到了域名后,你想和比较有名的网站取一样的名字这个问题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关于你的服务器所在地方不同你的网站是否能被别人搜索得到的问题,这还要靠技术人员优化得好了,关于名字的话还是不能完全相同的,标志就更不能用同样的了,你申请域名后你可以用这域名展示你的产品,你公司的形象,你可以让它能够在baidu上很梗的搜索得到还有很多的搜索引擎都能够很快的搜索得到,这样别人找你的产品不就更容易你的生意不就更好了么?

问题七: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

问题八:为什么说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天平法律网 域名本来就是谁注册就是谁的啊,现在有人专门在做域名的生意,比如你要是十几年前注册几个比较好的域名,我估计现在就域名的钱就够你花一辈子了。

问题九:《网络知识产权争议通知函》怎么处理? 这是一种典型的营销手段。
虽然,很多人声称中文域名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易记的作用,但实际上,至少我自已从来不用中文域名去访问别人的网站。
公司名称的保护具有地域性,除了涉及驰名商标外,通常,只要不是在同一地级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公司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可以相同。因此,同样名字的公司在全国可能非常多。在进行网络域名注册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去查询是否与现有的公司名称相同。
某些网络公司为了获得业务,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与各家公司联络,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如果贵司没有注册中文域名进行宣传的打算,可以不予理会。如果贵司有注册中文域名的计划,建议另找一家正规的域名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

问题十:电子商务 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这类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是什么就颇有争议。
3)依法审查确认性
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着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法院在保护作品着作权时,也要首先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着作权的客体保护也要依法审查。法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即不予保护。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法院授予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点权特征。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权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着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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