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

如题所述

在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总会因为一些人的身份原因,导致很多矛盾发生,甚至还有些地方因为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那农村集体分配征占地补偿款时,哪些人可以得到补偿款呢?

一、城郊妇女出嫁或离婚后,户口不迁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收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女子结婚后,户口在婆家,那么娘家所在村子有没有权利获得征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集体的补偿费,在婆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时,该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参与分配,前提就是这个女子的在娘家承包地权利是保留的。

二、现役士兵、在校大学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在地方的政策上,我们看到《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三、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规定,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8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新生儿或者是户口迁入人员,在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下是没有办法获得集体土地的分配权的,在发生征地补偿的前提下是没有办法获得的。

总体来说只要你的户口在当地,或者你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你就有权利获得补偿款!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1-29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土地征收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征收的是集体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另一种情况是征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如果征收的是未承包出去的土地,那所有的补偿费都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因《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如果征收的是已承包出去的土地,那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就较复杂一些,不同种类的补偿费的补偿人群不一样。

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归被征收人所有。这个不难理解,比如,征收了小李家的承包地,那这部分补偿款自然归小李家,因为地上的东西都是小李家的,大家也没什么意见。

而关于土地补偿费,大家就有点搞不清了。在农村,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这块地是我家的!”很多农民认为,这块地一直是自家在种,所以这块地自然就是自家的了。其实,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像大家的承包地,农民作为承包方,只有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所有权,而土地补偿费是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所以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是争议最多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是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

土地补偿费常见的使用、分配方案:

1、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也就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只要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都是可以分到一份土地补偿费的。

2、按集体经济组织户数平均分配,也就是按户平均分配。有些地方,因每家每户的人口也差不多,就采取了这种按户分配的方法。虽然对于个别人数较多的家庭,感觉是吃了亏,但如果集体大部分户数都同意这种分配方法的话,个别家庭也只能接受。

3、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户。像山西就规定,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山西在分土地补偿费时,大部分会分给被征地农户,剩下的少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4、以上3种方案都是把土地补偿费分到个人了,但土地补偿费还有一种也算普遍的使用方案,那就是土地补偿费不分配给个人,留着给集体公用,比如村里修路、建祠堂等等。

第2个回答  2018-09-23
1、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3、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要的因素是户口。既然户口已经迁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