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24条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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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扩展资料:

法律修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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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对待,严格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按本条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但是,有些案件,如集团犯罪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在二个月内难以完成侦查任务,法律规定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注意,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而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225、226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1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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