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政府令183号
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各种情况,能不能提供实例来说明一下各种计算方法!
Z实指数到底是怎么算的呢,比如就1992/C1991
我的算法是1992/C1991=2.919708
1992=2100
C1991=(2877/12)*3=719.25
算的不一样

  183号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养老金计算实例

  某女干部2007年3月55周岁,缴费年限全部共是37年,个人帐户储存额23000,历年缴费基数见下表。其中实际缴费年限N实是从统一规定的“界限”1992年10月起,至2007年3月,共14年零6个月,即14.5年;而视同缴费年限N同是22.5年
  用来算“过渡性养老金”的N实98,是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共5.75年。
  经过计算后,此人的Z实指数是1.0250,其缴费基数C平是2006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08.

  基础性养老金=(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3008+3008*1.0628)/2*37*0.01=1147.909291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55岁计发月数=23000/170=135.2941176(元)

  过渡性养老金=C平×Z同指数×N同×1%+C平×Z实指数×N实98×1%
  =3008*1.0628*22.5*0.01+3008*1.0628*5.75*0.01=860.6226(元)
  养老金合计=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147.90+135.29+860.62=2143.823(元)
  按过去2号令的老办法计算 ,所得为1400多元,按183号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多600多元,
  超额百分比在50%左右,所以按2007年不应超过40%走,最后养老金为1960左右.

  个人觉得除了z实指数其他都还是比较好算的,因此带入一个人算了一下,过程如下
  社平工资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2877 3402 4523 6540 8144 9579 11019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12285 13778 15726 18092 20728 24045 28348
  2005年 2006年

  个人缴费基数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2100 2300 3200 4900 6500 8300 13000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7000 20300 19600 28000 27000 22000 20000 19600 4800

  比值 X1992/C1991 X1993/C1992 X1994/C1993 X1995/C1994 X1996/C1995 X1997/C1996 X1998/C1997
  0.73 0.676073 0.707495 0.749235 0.798134 0.866479 1.17978
  X1999/C1998 X2000/C1999 X2001/C2000 X2002/C2001 X2003/C2002 X2004/C2003 X2005/C2004
  1.383801 1.473363 1.246344 1.547645 1.302586 0.914951 0.705517
  X2006/C2005 X2007/C2006
  0.597415 0.531915

  z实指数=历年系数和÷应缴年限=15.4106/14.5=1.0628

  抱歉,公式带错了一个,这下是对的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7-30
由于你的缴费情况等资料都不掌握,当地历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等都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下面是北京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你自己测算吧!(若数据齐全,可发给我帮你计算)

养 老 金 待 遇 测 算 表(老办法)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1969-10-1 享受待遇时间 2008-1-1 基础性养老金 546.80
性 别 个人帐户储存额 25900 累计缴费年限 39.25 过渡性养老金 1598.19
出生时间 缴费工资指数 1.654 视同缴费年限 25.25 过渡性调节金 130.00
职务工种 职工平均工资 2734.00 实际缴费年限 14.00 个人帐户养老金 215.83
职称类别 指数化平均工资 4521.06 高温工作年限 特殊待遇养老金
晋职时间 退休类别 特殊工种退休 毒害井下年限 养老金待遇总额 2490.83
缴费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平均工资 3675 4134 4716 5124 5272 5762 6348 8256 9672 11279 12480 15984 18468 19668
缴费工资 7320 7464 7800 8520 8700 9060 11208 13608 14568 15096 20028 32088 37020 18468
缴费比例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8.00% 8.00%
滚存利率 10.98% 9.16% 7.12% 6.00% 5.00% 5.00% 5.00% 5.00% 1.98% 2.25% 2.25% 2.25% 2.52% 2.52%
当年利率 5.49% 4.58% 3.56% 3.00% 2.50% 2.50% 2.50% 2.50% 0.99% 1.13% 1.13% 1.13% 1.26% 1.26%
帐户积累率 12.00% 12.00% 12.00%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8.00% 8.00% 8.00%
当年帐户 926.6 936.7 969.3 965.3 980.9 1021.5 1263.7 1534.3 1618.3 1679.3 2228.0 2596.0 2998.9 1496.1
帐户结余额 1011.5 2086.9 3239.6 4415.2 5665.9 7021.8 8699.8 10436.7 12326.3 14320.7 16921.1 19517.1 22516.0
工资指数 1.992 1.806 1.654 1.663 1.650 1.572 1.766 1.648 1.506 1.338 1.605 2.008 2.005 0.939

备注: 1、此表数据仅为计算者个人行为,不作为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2、此测算表如有出入,由计算者本人负责。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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