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代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在宁波地区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可以在解放南路166号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事大厅三楼公积金窗口提出办理,办理的时间是工作日上午8:30开始到下午4:45结束,申请提取手续应该是员工本人到场办理的。一、宁波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工作日:8:30—16:45,无午休二、宁波公积金提取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事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公积金窗口三、宁波公积金提取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在宁波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4:45,在办理的时候具体地点是解放南路166号3楼,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需要提供对应的提取材料。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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