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法院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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