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9-07
司法环境恶劣导致交强险赔款非正常增长是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无辜车主根本不知道这个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监管部门考虑涉及司法敏感问题而只是含糊其辞,不敢直说。所以保险费涨价成了掩盖一切内因的最佳手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昨天发布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赔付金额621亿元。赔款占据保费收入的73%,所以说交强险的亏损与否完全在于赔款支出的多少。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远大于国民经济GDP及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扰交强险的赔付。通过笔者到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调研发现,交强险赔款多通过法院处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必然成为交强险盈亏的关键。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警部门逐步从事故调解中解脱出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向法院,许多基层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来处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审理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很多新的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往往与交强险条例相违背,甚至有基层法院直接认定《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违法而不予适用,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超额的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不按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以山东潍坊法院为例,假使三者医疗费为9万元,该法院就会超出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全承担9万元,这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就多赔8万元,这就相当于80辆私家车保费赔进去了。更有三者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判决交强险全额承担,而财产损失限额只有两千元,如此判决超额判决交强险不亏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山东潍坊、河北石家庄等地表现尤为突出,导致各家交强险承保公司亏损严重。 二、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也判决保险公司按12.2万元赔偿。条例规定无责情形的保额仅为12100元,法院如此判决,保险要多赔约11万元;三、被保险车驾驶员无证、醉酒也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 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交强险仿佛是一个被榨干的大象,已经奄奄一息。
由于法院执法理念的失当,本来不赔的案件赔了,该少赔的案件多赔了,打破了交强险的风险平衡,破坏了保险业的运营规律,出现亏损是必然的。针对这一严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在提交的全国人大建议案中,即包括《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任建国认为,不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我们目前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司法环境不改变,只能提高交强险费率。所以要想不涨价唯有管好法院的判决。
笔者借阅的这份公开判决就是很典型的无理判决,无责的两个机动车强制险承保公司却要赔偿给无证逃逸的全责司机,完全颠倒黑白,完全不顾《强制险条例》的规定,和彭宇案的思维有什么区别?。按照这种超常规的判决,交强险不亏损那就是神话
文件参考:交强险限额公告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2个回答 2011-09-05
交警定责时就偏向受害人,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想无责是不可能的。
法院枉法判决,将各项标准都提高了,超出了预定的赔付标准,打破了费率和赔款的平衡,这是交强险亏损的主要原因
我不赞成以提价的方式减少亏损,应先遏制法院的违法裁判。
第3个回答 2011-09-01
钱被乱花了,国外交强险比国内便宜,保障还高得多,没听说亏损,人家可全是商业性的机构。
第4个回答 2011-08-31
很多客户会和业务员合起来骗保险公司,车险部分很多公司是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