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生转学办理流程
第一章 转学
第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第二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法定监护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和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国网”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转学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国网”中审核通过后,完成转学手续。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条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或转出。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附件1:
四川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学籍号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地址
父母或监护人情况
称谓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原就读学校名称
原就读学校联系电话
申请转学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转入学校意见
学校 (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申请表可作为转学联系信息和转学电子证明材料使用。
2.全国学籍系统使用本申请表作为转学电子证明材料时,只需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和盖章。
3.用于其他用途时,由当地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确定需要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各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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