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财产权和 人格权 的区别
1、人格权与财产权罪基本的区别就是二者的权利关系依据不一样,财产权是以财产权益为依据的,二人格权则是以人格利益为基础的。
2、二者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财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为财产性法律法规,而人隔圈主要为人身法律法规。
3、二者的保护对象不一样,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具有人格权的民事主体,而财产权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4、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被侵犯的,其近亲属可以以此提出诉讼,二自然人死亡后,其不再享有财产权。
二、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 、人身权法律特征:
(1) 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 ; 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2) 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 家庭关系 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3) 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
2 、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1) 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的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 ; 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 ( 自然人和法人 ) 可得享有的。因此,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
(2) 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
(3) 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 ; 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1 、 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涉及到主体与客体的诸多问题,对其讨论可以追溯很远。长期以来,囿于历史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局限,在理论和制度上,人格权与财产权通常混同为一,不做区分。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独立出来,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基本分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2 、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3 、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 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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