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几年不审就作废了

如题所述

10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中的当年是不需要年审的,第二年开始需要每年年审。失业证10年没审会失效,无法领取相关的扶持政策,需要重新申请。
一、失业证办理流程:
1、办理失业证人员到学校、单位、所属社区居委会等处办理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失业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等。
二、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失业证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具体包括:
⑴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⑵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⑶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⑷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各地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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