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履行地和交付地是不是一个概念。

如题所述

履行地涉及双务的,就是买方付钱,卖方交付商品;而交付地应是单方的,只涉及卖方交付商品。所以,交付地应和(其中一个)履行地一致,履行地不见得和交付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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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9
这个“从即日起生效”是指合同生效日期就是合同成立之日,这个时间与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四>可以参考一下。钱你已经付了,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交付房屋。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毕竟是你们疏忽了没有约定履行时间,如果对方交付了房子,你们可能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如果对方表示不愿交付房子的话,那就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同时主张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11-09-09
一般来说,是可以等同的。
但是买卖事实上是有两个步骤,1即交付货物;2即支付现金;因此,在对外贸易中,可能需要对履行地和交付地的概念进行定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法律意义。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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