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社会保障工作主要通过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如题所述

源头参与

所谓“源头参与”就是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保障的改革、立法工作,从高端参与,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权益。

早在新中国初期,社会保险事业(当时称作劳动保险)由国家授权工会组织全权管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全国总工会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当时起草该保险条例的5人委员会中,有3人来自全国总工会。在以后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的修改与重新制定过程中,工会都积极参与并提出有关建议。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还参与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的研究及制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如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问题、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等。另外还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建议。

在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也都参与了当地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并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改革中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思想压力,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在源头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同时,还针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中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等,加强工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注意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中工会代表、委员的作用,有效参政议政,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建立监督机制

所谓“建立监督机制”,就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工会的监督作用,一再强调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要求工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要把握以下方面:

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会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案件反馈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制度,工会组织中被聘为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件开展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对重大问题,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给予纠正。

总之,工会在社会保障工作的作用会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现新的着眼点,其在社会保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也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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