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的材料有: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
冷静期后离婚需要办的手续: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均在场。
综上所述:双方第一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结婚证原件等所有材料还需要本人保管,并且会发两份受理回执单,冷静期结束后,需要双方共同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回执单等再次去民政局申领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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