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次记九分

如题所述

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九分,并且只有驾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牌照后方可继续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首先是上路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另外还需要随身携带行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9分。并且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人还会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待驾驶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牌证之后,才能领取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机动车上路行驶有下列规定:
1.悬挂机动车号牌,专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经车辆安全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车况良好的合格标志;
3.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由保险部门核发的证明;
4.机动车行驶证,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后,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车辆类别、车主名称、厂牌名称及相关数据相一致的,并配有该车照片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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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9分,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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