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按揭买房,现男方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公证,这样对我是否有什么影响?

我和男友婚前共同按揭买房,主贷款人是他,首付他出的多些,现男方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公证,这样对我是否有什么影响?如果将来分手,是否房子一定会判给男方?如果我要求将房子卖掉按比例分割,男方又不同意,法律是否会支持?婚后还款部分应是平均分配吧
房产证去年就办下来了,写的是我们两人名字,产权一人一半,现他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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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现在产证上是你们两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讲,房子的权益双方各50%。
如果男方提出首付他多你少,但现在的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可视作他将多出首付的50%赠与了给你,换句话说双方对该房产的权益是比例是相同的。
如果你们现在关系好的话,男方不应提出因首付多一点而要公证的要求;这种事情只有在关系不好的时候可能会提出,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拒绝公证。
下面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1、男方提出公证,如果你同意,双方对该房子的权益按公证条款分配,对你的影响是:少了男方多付首付款的50%。
2、如果将来分手,法院会根据当时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及双方对房子归属的态度来判决,不一定会判给男方。
3、如果你要求将房子卖掉按比例分割,男方又不同意,这个不存在。
因为如果男方要房子,男方必须按房子市场价(含增值部分)将你的权益部分以现金形式补偿给你;反之,如果你要房子,你也要将他的权益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他(相当于将房子卖掉)。
4、婚后的还款部分,无论实际上是谁出的钱或者他多你少、你多他少,均按各50%处理。
只要你不同意公证,此房的权益双方各50%。追问

你好,如果我们婚前分手,不公证的话是平均分配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割?现在有部分单据在他手上,是否对我很不利?谢谢。

追答

补充回答:
一、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比如说这套房子当时价值80万元,目前价值100万元,你出资了25万元(含贷款还款)、对方出资了35万元(含贷款还款),贷款剩余本金尚20万元,房子增值了20万元,分配时:
1、如果你要房子,则你补偿给对方:35(对方出资)+10(增值部分的50%)=45万元,剩余贷款20万元由你继续偿还。
2、如果对方要房子,则对方补偿给你:25(你的出资)+10(增值部分的50%)=35万元,剩余贷款20万元由对方继续偿还。
二、如果是婚后分手(领过结婚证),而且产证上是你们双方的名字,不公证的话该房产按各50%分配;如果公证则按公证条款分配。
目前有部分单据在对方手中,如果你们分手,对方要力争的话,单据是对方付的款、且时间在婚前的可认定为对方的出资;单据时间是婚后的,可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与是谁付的款、单据在谁手上无关。

追问

你好,再问一下,现在房子已经装修了,都是现金支付的,收据上写的都是他的名字,这样是否就会认定是他支付的,我应该怎样保护我的权益呢?另外,买房和装修双方都有借款,这部分公证或分割时应该怎样认定?谢谢。

追答

补充回答:
如果你们尚未领取结婚证(婚前),装修所付款的收据都是对方的名字,应认定是对方付的钱;对于双方为买房、装修的个人借款,可视为一方为该房子的付出,但款项不能大于能证明用于该房子的款项(如首付、月供、装修款等)。
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则无论是谁付的款、收据发票上是谁的名字,均视为双方的共同支出。
我估计你们尚未结婚登记,最好是不要去做所谓的公证,这样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信任。如果一定要做公证,你俩先要协商好,各方出了多少钱、比例要协商好(无须付款单据,单据只有在上法院时才需要)。
另外,如果你们尚未结婚登记,在公证条款中建议加上“该房子贷款本息的还款是双方共同还的款”。这样就是对方还款多,也认定为是双方还款各50%。如果已经登记结婚,此条无意义。

追问

我们两家现在已经没什么信任了,现在想分手算了。按照你之前的说法,我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房子归他,他将支付我首付的出资和增值部分一半的资金,但现在装修单据上写的他的名字,我没有办法要回这部分资金了吗?我们现在是同居关系,是否可认定装修的钱和生活费是共同出资呢?请帮忙建议,如果分手,应该怎样做最好,谢谢。

追答

补充回答: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解释规定,在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你们只要未领取结婚证,则永远也只是同居关系。所以,装修款、生活费是否共同出资,只能以证据(单据发票等)为准,特别是装修款,如果是谁的名字只能按是谁的出资处理。但如果这些你确实出资了,在分割过程中,你可以提出来,先是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的话,只要你确实出资了这笔钱(同居情况下你肯定是出钱的),能讲出充分的理由,找到旁证,法院也有可能支持你。
对于你们的情况,如果没有什么“不可原谅”的事情,我认为尽量不要走“分手”这一步,人生苦短、起起伏伏,能过去的就算了,只要以诚相等,一切都是可以解决的。
真的要分手,待领证登记后再说,确实过不下去了再分手也不晚,那时候财产的分割就不是按什么比例了,而是各50%(因为产证上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另外,如果对方要现在去做房子比例的公证,你可以不去做。你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如果去做,则要按公证过的比例分配,何必呢?就不去做!
所以,结论是:对方硬要现在去做房产比例公证,说明你们已无信任感,你索性离开他,不管他,你如果有合适的照样结婚,你的出资就作为投资,对方要转让卖掉该房子也是不行的;也不要谈什么比例了,你50%的份额始终是你的。到一定时候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50%的权益。

追问

我提出装修期间各自付费的单据各自保管,他说他出的钱多,应该他保管。我对他太失望了,分手好了。
非常感谢你的解答,你前面说“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又说“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我不太明白,未婚究竟是以产权为准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割?如果他直接搬过去住,也不办产权手续,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追答

这里面有两种解释:
前面说的意思是按规范办的话:“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
后面说的是气话:“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虽然是气话,但确实是这样的,你也可以这样做,因为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哪怕买房的钱全部是他出的,可以视为他把该房子的一半房产赠与了给你(何况你还出过钱),不然为什么产证会有你的名字?而没有其他人的名字?你说是吗?

追问

我只想按比例拿回我应得的部分,问题是现在他不说公证了,直接搬过去住着,也不说分手,我现在只想尽量快点把事情解决了,该怎么做最好呢?

追答

补充回答:
1、如果你也不想分手的话,这样就最好了,因为两个人在一起也不容易,互尊互爱一辈子, 最好。
2、如果你想分手,要想拿回你应得到的部分,因为现在他提出要在一起,而你想分手,这样主动权在他那里,可能有点难。只能采取一个办法:拖、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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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4
如果他要求按出资比例公证,那么房屋的分割也是按比例的,婚后还款是作为共同的,可以要求分割补偿。
第2个回答  2011-09-04
公正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产权证上都是50%的产权,即使公正了,如果分割财产还是依据法定不动产凭证,那就是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从社会学的角度,结婚是谈感情的,离婚才谈财产,你们现在这样是不是把这个事情前置了。还是好好商量,这样过于较劲会影响感情的。
第3个回答  2011-09-05
没影响呀,不过公正的时候比例要看清楚了,到时候分割的时候,公正是重要的依据,我觉得吧有这必要吗?现在人怎么都这样了,在一起才是最重要的!~工作还得花钱呢!~
第4个回答  2011-09-04
现在房产证好像可以是双方名字了 可以去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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