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婚前共同按揭买房,主贷款人是他,首付他出的多些,现男方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公证,这样对我是否有什么影响?如果将来分手,是否房子一定会判给男方?如果我要求将房子卖掉按比例分割,男方又不同意,法律是否会支持?婚后还款部分应是平均分配吧
房产证去年就办下来了,写的是我们两人名字,产权一人一半,现他要求按出资比例进行公证
你好,如果我们婚前分手,不公证的话是平均分配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割?现在有部分单据在他手上,是否对我很不利?谢谢。
追答补充回答:
一、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比如说这套房子当时价值80万元,目前价值100万元,你出资了25万元(含贷款还款)、对方出资了35万元(含贷款还款),贷款剩余本金尚20万元,房子增值了20万元,分配时:
1、如果你要房子,则你补偿给对方:35(对方出资)+10(增值部分的50%)=45万元,剩余贷款20万元由你继续偿还。
2、如果对方要房子,则对方补偿给你:25(你的出资)+10(增值部分的50%)=35万元,剩余贷款20万元由对方继续偿还。
二、如果是婚后分手(领过结婚证),而且产证上是你们双方的名字,不公证的话该房产按各50%分配;如果公证则按公证条款分配。
目前有部分单据在对方手中,如果你们分手,对方要力争的话,单据是对方付的款、且时间在婚前的可认定为对方的出资;单据时间是婚后的,可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与是谁付的款、单据在谁手上无关。
你好,再问一下,现在房子已经装修了,都是现金支付的,收据上写的都是他的名字,这样是否就会认定是他支付的,我应该怎样保护我的权益呢?另外,买房和装修双方都有借款,这部分公证或分割时应该怎样认定?谢谢。
追答补充回答:
如果你们尚未领取结婚证(婚前),装修所付款的收据都是对方的名字,应认定是对方付的钱;对于双方为买房、装修的个人借款,可视为一方为该房子的付出,但款项不能大于能证明用于该房子的款项(如首付、月供、装修款等)。
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则无论是谁付的款、收据发票上是谁的名字,均视为双方的共同支出。
我估计你们尚未结婚登记,最好是不要去做所谓的公证,这样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信任。如果一定要做公证,你俩先要协商好,各方出了多少钱、比例要协商好(无须付款单据,单据只有在上法院时才需要)。
另外,如果你们尚未结婚登记,在公证条款中建议加上“该房子贷款本息的还款是双方共同还的款”。这样就是对方还款多,也认定为是双方还款各50%。如果已经登记结婚,此条无意义。
我们两家现在已经没什么信任了,现在想分手算了。按照你之前的说法,我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房子归他,他将支付我首付的出资和增值部分一半的资金,但现在装修单据上写的他的名字,我没有办法要回这部分资金了吗?我们现在是同居关系,是否可认定装修的钱和生活费是共同出资呢?请帮忙建议,如果分手,应该怎样做最好,谢谢。
追答补充回答: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解释规定,在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你们只要未领取结婚证,则永远也只是同居关系。所以,装修款、生活费是否共同出资,只能以证据(单据发票等)为准,特别是装修款,如果是谁的名字只能按是谁的出资处理。但如果这些你确实出资了,在分割过程中,你可以提出来,先是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的话,只要你确实出资了这笔钱(同居情况下你肯定是出钱的),能讲出充分的理由,找到旁证,法院也有可能支持你。
对于你们的情况,如果没有什么“不可原谅”的事情,我认为尽量不要走“分手”这一步,人生苦短、起起伏伏,能过去的就算了,只要以诚相等,一切都是可以解决的。
真的要分手,待领证登记后再说,确实过不下去了再分手也不晚,那时候财产的分割就不是按什么比例了,而是各50%(因为产证上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另外,如果对方要现在去做房子比例的公证,你可以不去做。你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如果去做,则要按公证过的比例分配,何必呢?就不去做!
所以,结论是:对方硬要现在去做房产比例公证,说明你们已无信任感,你索性离开他,不管他,你如果有合适的照样结婚,你的出资就作为投资,对方要转让卖掉该房子也是不行的;也不要谈什么比例了,你50%的份额始终是你的。到一定时候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50%的权益。
我提出装修期间各自付费的单据各自保管,他说他出的钱多,应该他保管。我对他太失望了,分手好了。
非常感谢你的解答,你前面说“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又说“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我不太明白,未婚究竟是以产权为准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割?如果他直接搬过去住,也不办产权手续,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这里面有两种解释:
前面说的意思是按规范办的话:“如果是婚前分手(没有领过结婚证),不公证的话就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
后面说的是气话:“不去做公证,那怕是现在就分手,该房子始终有你50%的权益(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虽然是气话,但确实是这样的,你也可以这样做,因为产证上是你们两人的名字,哪怕买房的钱全部是他出的,可以视为他把该房子的一半房产赠与了给你(何况你还出过钱),不然为什么产证会有你的名字?而没有其他人的名字?你说是吗?
我只想按比例拿回我应得的部分,问题是现在他不说公证了,直接搬过去住着,也不说分手,我现在只想尽量快点把事情解决了,该怎么做最好呢?
追答补充回答:
1、如果你也不想分手的话,这样就最好了,因为两个人在一起也不容易,互尊互爱一辈子, 最好。
2、如果你想分手,要想拿回你应得到的部分,因为现在他提出要在一起,而你想分手,这样主动权在他那里,可能有点难。只能采取一个办法:拖、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