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

如题所述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指以个人名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

自诉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原告,履行控诉职能。在我国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害人,没有自诉人,只有自诉案件中才有自诉人,而且自诉人一般多为被害人本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作为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着控诉职能,因而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委托诉讼代理人;

4. 申请回避;

5.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6. 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或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7. 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 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9.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 承担举证责任;

2. 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 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4. 执行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或判决、裁定的义务。

(一)自诉案件是什么?有哪些?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提起控告是国家专属的权力,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其他个人无权提起刑事指控。但是,作为国家追诉原则的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自诉制度,允许被害人对特定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自诉制度得到确立,这一类案件被称为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里所说的“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掌握以下几类: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只有亲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才予以受理并进行审判。而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依法将案件按照自诉程序加以受理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法庭审理,行使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哪些不是自诉人的易错情形?

由于自诉人是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因而并非所有提起自诉的人都可以成为自诉人。具体而言,只有在被害人死亡因而丧失法律上的自诉人资格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诉;倘若被害人没有死亡,即使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诉,而必须以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因为被害人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当事人的资格。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由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也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

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自诉人,在学界也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认识。应当认为,单位可以成为自诉人,而且应当允许单位在因撤销、合并或者解散等原因终止的时候,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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