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

A. 甲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 乙在医疗期内坚持上班,但感觉力不从心
C. 丙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单位工作任务
D.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答案】:D
本题考查劳动法。
A、C两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A、C两项分别属于第(一)、(四)项情形,单位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B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D项符合第(三)项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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