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如题所述

在审理涉及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民事纠纷案件时,有几条规定需特别注意。首先,如果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权审批的政府或部门审批,法院将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具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出售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会判定企业出售行为无效(第十八条)。出卖人若实施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条款,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院会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满,若一方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十条)。同样,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判定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未如实告知,影响了出售价格,买受人有权要求补偿(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买受人需承担企业出售后的经营盈亏(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接收企业后,债务处理取决于具体情况。如将企业资产并入本企业或变更为分支机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有特殊约定和债权人认可(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如果企业法人注销,买受人可能需要以其财产,包括新公司股权,承担债务责任(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出售时,出卖人需告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买受人仅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出卖人追偿(第二十八条)。如果出售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第二十九条)。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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