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可以要求更换手机吗?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10月6日号,我买了一部高科TK806手机,但20天以后发现,这个手机的电话本打开后,其中的菜单内容不能操作,没有“确定”功能,而且手机设置中的“双卡设置”一项比同型其它手机少了两个菜单项,另外,手机手写笔的把儿经使用一段时间后托落,换了一次还是不行。10月27日,我去找商家换货(其实我很想退货),但商家要求一定要反厂检修后,证明是手机质量问题才能换,但我以质量问题很清楚为由坚持要求换货。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力?请热心的朋友支着。谢谢。

  按照楼主说述,手机的电话本打开后,其中的菜单内容不能操作,没有“确定”功能,这属于"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的主机性能故障中的"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根据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可见,由于已经超过了15天更换期,目前的情况是不能更换的,你已经有一次更换手写笔把儿的记录(每次更换部件和修理,一定要对方在保修卡上记录),建议你选择修理,如果修理仍有问题,你可以根据第13条和第19条的规定,选择退货

  相关链接
  http://www.chinabird.com/service/aboutservice/zc03yidonghuaji.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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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27
时间过长没有问题他是不会给你退货!必须反厂检修以后才能绝定能不能给你换,如果他的手机设计有缺陷你可以找权威部门鉴定一下. 另外告诉你 高科厂子已经很长时间不生产手机了市面上的高科属于贴牌机.!!!
第2个回答  2007-10-27
建议你先到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去查询一下手机的真伪,如果是假冒或者是水货,那你可以要求两倍的赔偿。
如果是正牌的,那你这么做是不合理的,按照消法的“三包”规定,超过十五天的只能修理。
第3个回答  2007-10-27
合理!
国家三包规定是十五天换机,但是国产机是三十天换新机,在保修卡都有,你可以仔细找找,实在不行,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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