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8年, 08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后, 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将于3月31号期满, 现在准备第3次续签劳动合同,.本应是签无固定合同的,但公司以前景未明为由, 要求我们申请改签"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心里总是不踏实, 而且有以下以为:1, 我应该改签2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嘛?2, 如果在公司解雇或者倒闭的情况下, 固定和无固定合同在经济赔偿这一块有否不同?3, 如果我们坚持拒签, 而上一份合同期又满了, 那会怎么样? 公司会给予补偿嘛?望法律高手给予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