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诉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如果坚持认为被拘留的人有罪,会对被拘留的人取保候审后,立即释放。
2、如果被拘留的人真的有犯罪行为,不排除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
附:
1:《刑诉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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