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调查取证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时,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并可以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此类权利的行使,其范围与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某些证据,则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收集。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且客观地进行审查与核实。
对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如果其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等义务,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拘留,并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则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其拘留。
在进行调查时,人民法院派出的人员需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在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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