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但不能作为与民法相区别的标志,因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也是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经济性是由它的调整对象而来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
有人说,经济法是“七分经济,三分法律”,此论并不确切。因为经济法毕竟仍然是法,而不是经济;也不是经济与法的简单结合。经济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直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一个法律部门。
综合性。综合性也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与全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是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广泛深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法律、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