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理合同法律有何规定

如题所述

  近年来,保理业务发展迅速,作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交易形式,对推动投融资市场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具有重要作用。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网友咨询:
  关于保理合同法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至少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人三方主体,这三方主体两两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因买卖商品、提供服务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人与债权人因融资、债务管理、催收等形成的保理合同关系。在保理法律关系中,保理合同关系是核心,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一般而言,如果应收账款不存在,应收账款债权就不成立,其债权转让自然也不成立,保理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作为保理人合同义务的服务内容不限于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禁止虚构应收账款,否则不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或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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