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上代表的是工人的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如此!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工会的组建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够从组织上切实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会员民主参与,倾听会员意见和呼声,使工会真正成为贴近会员群众、受到会员信赖的组织。同时,工会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建立组织体系,把广大会员群众紧紧团结在一起,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工会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会的组织体系
工会的组织体系是指工会组织机构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层单位。《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地方总工会是按照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建立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总工会三级。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地方总工会。
目前,乡镇、街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产业工会是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在全国或者地方按照需要建立起来的。产业工会一般在全国、省、市三级建立。地方产业工会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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