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具体有什么好处呢?还有我们公司是实行月薪制,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的是最低标准工资,如果计算加班费和事假扣款等,是按最低标准工资,还是员工的月薪?

      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正常上班的基本工资,用人单位期望可以少交社保,少给病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好处,而且绩效工资公司可以掌握给多给少的分寸。

      1. 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或未签合同要求的双倍工资,不会因为只签订基本工资而减少,因为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过去12个月劳动者获得月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社保缴费基准,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能尽量避免一些纠纷。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际操作中,这样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在劳动者索要生育津贴时,期待可以少给点;劳动者往往也不会不厌其烦的去和公司纠缠实际到手的工资和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的区别。

     4.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期望少给一些病假工资。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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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6
  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最低工资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都是以合同签定的工资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的,签定的基本工资低,付的加班费也就会少。另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一,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多劳多得本来就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如果定死了工资,那大家的积极性就不高了。
  二,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以及成品率,如果大家都是一样的工资,那产品不合格,或者合格,都不关工人的事,那么产品做得好不好,都跟劳动者无关了。
  三,可以提高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意识,只有多劳,才能多得,只有做得更好,才能比同岗位的人工资更高。
  综上所述,只约定基本工资,对公司来说,更能实行绩效挂钩的政策。
第2个回答  2020-03-25
公司采用劳动合同上只约定最低工资的形式虽然在表面上感觉对公司有利,但实际上是非常不利的,有利的最多是在计算加班工资上,公司可以节省一些费用。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方面是不受影响的,法官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发放工资来计算相关标准。但公司的这种做法却给员工带来反感,总而言之,弊大于利。
第3个回答  2012-02-20
更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效益!
第4个回答  2015-09-11
呵呵,对单位来说,肯定是希望工资越低越好,
除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就看你是否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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