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鹿邑农村合作医疗措施

如题所述

  目前河南省绝大多数地区的合作医疗都是以市为单位统一安排的,我从网上找到了周口市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供你参考,你要是懒得看,可以把你的问题写得具体点,我给你答复。

  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07年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 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充分反映了农民的意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长期稳定与发展,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06年度合作医疗运转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具体实施原则是: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坚持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积极组织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农户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中央、省、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配套资金给予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保证此项制度持续、有效、健康运行,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大额为主,兼顾小额
  为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兼顾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合作医疗基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使用。
  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
  凡长期居住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应随户参加。
  (二)参加人的权利
  ⒈享受规定的各项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和有关卫生保健服务。
  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
  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人的义务
  ⒈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⒉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中途退出者,不退所缴费用;中途加入者,不予办理。
  ⒊积极配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管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⒋检举、抵制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各种不良现象和行为。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参合资金1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资助20元(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省、市、县的比例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资助20元。
  (二)筹资时间
  2007年度的筹资工作从10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信息登录、打卡、发证工作11月底全部结束。
  (三)筹资方法及职责
  ⒈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财政所所长、卫生院院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大会,传达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市筹资工作。
  ⒉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等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召开好乡、村两级动员大会,并把筹资任务分解到每个行政村,确保参合率达到本辖区总人口的80%以上。
  ⒊行政村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宣传、筹资款的收缴、信息表的填写、就诊证的发放等工作,并做到户、人、款、表、证五对照,确保正确无误。筹资工作结束后,负责及时将筹资款、信息表、汇总表上交到本乡(镇)财政所。
  ⒋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各行政村筹资款的收缴和汇总表、信息表的核对工作。经确认无误后,将汇总表、信息表转送到本乡(镇)卫生院进行信息录入,并及时将筹资款足额上交到市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⒌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应积极参与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宣传和业务性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做好本乡(镇)参合农民信息的微机录入和后续医疗服务工作。
  (四)“五保户”、“特困农民家庭”、“艾滋病家庭”的参合资金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缴纳。
  四、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每人年均50元,其中12元用于建立家庭帐户,供门诊就诊使用;38元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3年内共提取10%左右作为风险基金),由市合管办统管,采取有控制的后付制方法,用于乡(镇)、市及市以上住院大额医疗费和市合管办确定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种类(以下简称“慢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五、基金管
  (一)基金的组成、性质和管理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福利性资金,由家庭帐户、大额统筹和风险基金组成。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在本市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储存,并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在资金使用时严格履行主管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挤占和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处理。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四)科学测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结果,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起付线、补助范围及比例、最高补助封顶线等,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审批和交付程序,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超支或过多节余。
  六、补助办法
  (一)住院补助计算基线(起付线)
  ⒈在本市乡(镇)级和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市卫校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时,无起付线。
  ⒉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合格医疗费用补助起付标准为:二级综合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501元;二级医院(市中医医院)301元。
  ⒊在转诊至本市外(周口市级、省级及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合格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为1001元。
  ⒋一个参合年度内,参合农民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降为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参合农民按规定转院治疗,视为同一次住院,转入医院的起付线调整为原定起付标准减去转出医院起付标准,当差为零或负数时,均为零起付线;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如仍住原医疗机构的,不再设定起付线;如改住其他医院的,按转院调整的起付线执行。
  (二)补助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享受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三)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及计算方式
  ⒈凡在本市乡(镇)级及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合格医疗费用分段计算及补助比例为:
  ①0元~1000元者补助40%;
  ②1001元~2000元者补助50%;
  ③2001元以上者补助60%,直至全年累计补助总额至补助封顶线;
  ④补助计算方法。 本市乡镇级医院住院合格医疗费用:[(0元~1000元)×40%+(1001~2000)×50%+2001以上×60%=实补金额]。
  ⒉凡在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格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享受本市市级大额补助,费用金额分段计算。补助比例为:
  ①二级综合医院501元~2000元补助35%;
  ②二级医院301元~2000元补助35%;
  ③2001~5000补助45%;
  ④5001元以上者补助55%,直至全年累计补助总额至补助封顶线;
  ⑤补助计算方法。本市市级医院住院合格医疗费用:〔(501元、301元~2000元×35%+(2001元~5000元)×45%+5001元以上×55%=实补金额)。
  ⒊经批准转往本市外(周口市级、省级及省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格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享受市外转诊大额补助,费用金额分段计算及补助比例为:
  ①1001元~10000元补助30%;
  ②10001元~20000元补助35%;
  ③20001元以上者补助40%,直至全年累计补助总额至补助封顶线;
  ④补助计算方法。合格医疗费用:〔(1001元~10000元)×30%+(10001元~20000元)×35%,+20001以上×40%=实补金额。
  ⒋产妇住院分娩,平产一人次,定补100元。如为难产或剖腹产,将和其他疾病住院一样按同级别比例报补。
  ⒌经市合管办审核批准的慢病种参合农民,可在本市任意选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按同级别住院大额报补比例进行补偿(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四)市外转诊程序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必须由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一院或市中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出具诊断意见,报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办理转诊证明后,方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如在外地打工、探亲、出差等因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公立医院或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诊治,并在5日内与市合管办取得联系,持乡(村)出具的打工或出差证明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除急诊和急救外,转诊应依级上转,不对本市外同级以下医疗机构转诊。
  (五)补助程序及要求
  ⒈门诊小额医疗费补助:以家庭帐户中的实有金额实施补助,参合农户自主掌握使用家庭帐户资金。即患者就诊时,凭就诊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在本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就诊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核实递减家庭帐户金额,同时病人(或家属)在递减表上签字为凭,用完为止,超过部分自负。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汇总核对处方、发票和登记表,上报市合管办审核后拨付。家庭帐户资金用完后,本年度内不再享受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如有节余应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冲抵下年度应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⒉住院大额医疗费补助:患者住院时,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
  ①凡在本市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凭就诊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出院证、正规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有效证件到该医院按规定额报补。对出院后30日内仍不履行出院报补手续的患者,视为自动放弃,其本次住院信息予以清除。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要将报补情况汇总上报市合管办,经审核合格后报支,不合格部分由医院承担。
  ②凡按规定转诊至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出院后10日内凭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结账正规票据、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市合管办出具的转诊证明及其它特殊要求的材料或证件到市合管办审核报补。
  外地出差、打工的参合农民按规定补齐转诊手续,出院后,持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务工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复印件或务工证明(乡、村出具的出差证明)、本市合管办补办的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有关印章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正规的住院结算票据等到市合管办审核,对应本市规定的医院级别计算报补。
  ③凡单病种报补,不再出具收费明细清单,凭单病种限价收费票据,直接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报补比例进行补偿。
  ⒊慢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助:被市合管办确定的患慢病种的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慢病种处方和身份证(户口本),在本市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诊,就诊定点医院进行登记核准后,合格医疗费用在该医院门诊直接按住院大额比例进行补偿,病人(家属)要在慢病种门诊报补单上签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要将报补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合管办,经审核合格后报支,不合格部分由医院承担。
  (六)不予补助的范围及项目内容
  ⒈市合管办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所发生的各种医疗服务、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
  ⒉违反就诊、转诊有关规定或手续不全者,自行择医接受医疗服务、自购药品、非抢救用血和血液制品等发生的费用。
  ⒊非基本医疗(如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的费用。使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
  ⒋打架、斗殴、酗酒、饮酒中毒或致伤、服(吸)毒品所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交通(肇事)事故、民事、刑事等有索赔对象的医疗费用,性病、故意自伤自残、自尽、公(工)伤、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
  ⒌违法违规事件及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如:私自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⒍怀孕、流产、坠胎及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⒎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亲子鉴定等费用。
  ⒏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陪床(陪护)费、护工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尸体料理费等。
  ⒐各种整容、整(矫)形、减肥、增高助长、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
  ⒑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镶牙、配镜、助听器、按摩器具、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等费用。
  ⒒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避孕药品、用具费用。
  ⒓进行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及安装、更换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植入人体组织器官内的材料、人工关节材料费用不予补助。
  ⒔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押金、损坏物品赔偿费等。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⒕超过报补期限、涂改伪造、非正规合法的医疗费用票据及规定以外的药品费,以及《医疗就诊证》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补。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市、乡(镇)、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建设,实行乡(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增添医疗设备,改善就医条件及服务态度,增强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抬高价格。
  (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搞好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评价。市合管办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等级标准,择优选择市、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市合管办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就诊情况进行月分析、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人均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医疗机构要深入分析审查,对违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文明行医,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有效控制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严禁出具假证明、假收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对参合农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对参合农民未签字同意的部分,按报补范围计算报补,其报补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因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对不能诊治的病人,根据就诊人意愿必须及时逐级转诊。向本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转诊时,必须持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一院或中医院)专家组会诊意见,经市合管办审核组审核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到市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否则,其医疗费用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八、监督机制
  (一)成立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
  (二)监督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新农合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农民的参与、监督和知情权,并对选择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评议,根据情况进行奖惩。
  (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合作医疗实施及基金运作情况,主动接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四)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并将审计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参合农民患者医疗费用的报补情况进行公示。
  九、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要把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我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各乡(镇)、办事处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半年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年终考评不得定为达标优秀等次。
  (三)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要达到一户一张明白卡、一村一盘录音带、一街一条宣传标语、每乡一辆宣传车,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一人有病大家帮,共同抗病奔小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强化职责,狠抓落实
  各乡(镇)、办事处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全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信息登记、就诊证发放等工作。要采取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责任的办法,把本乡(镇)、办事处的筹资、信息登记、就诊证发放等任务进行分解。乡(镇)、办事处干部、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乡村医生、教师应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带头人,首先动员自己的家庭成员或亲属积极参加。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设置障碍。
  (五)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
  市、乡(镇)、村三级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是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服务的基本医疗机构。因此,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真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实惠、优质、安全可靠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各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筹资和信息录入、报补程序等相关技术的指导工作。
  (六)完善制度,反馈信息
  市合管办要认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派出机构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检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积极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经验,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稳步、健康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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